|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,常熟市地方税务局,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: 现将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》(国税发[2008]48号)转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 二○○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抄送: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8年5月23日印发 公开属性:主动公开 打字:王静 校对:税政三处 夏建军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税发〔2008〕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,西藏、宁夏、青海省(自治区)国家税务局: |